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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通知

2002-9-21 10:41  【 】【打印】【我要纠错

  人发[2002]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政策的通知》(人发〔2002〕20号)和《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2年下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2002〕14号)精神,为切实做好200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组织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200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时间定于9月20日至22日。

  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1.9月20日,下午2:00-5:00 《资产评估》

  2.9月21日,上午9:00-11:30 《经济法》

             下午2:00-4:30 《财务会计》

  3.9月22日,上午9:00-11:30 《机电设备评估基础》

             下午2:00-4:30 《建筑设备评估基础》

  二、报名时间为:2002年3月15日至4月15日。各省市的具体报名时间将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调整后予以公告,各地考生可浏览当地人事考试部门网站或打当地人事考试部门电话咨询。

  三、考试科目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原《资产评估学》、《财务会计学》科目,从今年起改为《资产评估》、《财务会计》,其它科目不变:其它三个考试科目《经济法》、《机电设备评估基础》、《建筑工程评估基础》不变。

  四、考试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大专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3年。

  (二)取得经济类、工程类本科学历,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1年。

  (三)取得经济类、工程类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1年。

  (四)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博士学位。

  (五)非经济类、工程类专业毕业,其相对应的从事资产评估工作年限延长2年。

  (六)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会计、审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资产评估工作满5年。

  五、免试部分科目条件

  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2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经济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可免试1门相应考试科目。其中,评聘为高级工程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职务的人员,可免试《建筑工程评估基础》或《机电设备评估基础》;评聘为高级经济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可免试《经济法》;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职务可免试《财务会计》。

  六、 考试成绩有效期限

  参加5个科目考试人员成绩的有效期限由2年调整为3年,实行3年滚动管理办法,起始时间为2000年,即:2000、2001、2002年为第一个滚动有效期,依此类推,考试人员必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5个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考试成绩滚动管理从2000年度开始进行。

  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

  七、 其他有关事项

  (一)人事部、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关于注册资产评估师关于免试部分科目的通知》(人发[1997]22号)及人事部、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调整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人发[1999]23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即行废止。

  (二)本通知规定的内容与人事部、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印发〈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5]54号)中的有关规定不相一致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各科试题均由客观题和主观题(印制在同一份试卷上)组成,配有答题卡和答题纸。客观题部分在答题卡上作答,主观题部分在答题纸上作答。

  应考人员应考时可携带钢笔或圆珠笔(黑色或蓝色)、2B铅笔、橡皮、计算器(免套、无声、无储存编辑功能)。答题所用草稿纸由各地考务部门发放、回收。

  各科试卷客观题部分的阅卷工作由各地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主观题部分的阅卷工作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共同组织全国集中阅卷。请各省在考后4天内将各科主观题部分(答题纸)送达指定地点,送卷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收费标准暂按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人事考试中心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及1998年各类资格考试及证书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考中心函[1998]22号)的规定执行,待新的收费标准批复后另行通知。

  考试期间须有专人值班,有关考务问题与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联系,有关试卷内容方面的问题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联系。各地将值班电话于考试前一周分别上报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值班电话: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三月五日